Q41.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因此拒绝继续施工?可以。按约支付价款为发包人主要义务,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款系严重违约行为,承包人享有履行抗辩权。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高邮市承揽合同纠纷如何起诉
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为调整违约金的裁判提供了直接依据,裁决应***考虑相关条款所囊括的因素。《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第29条首先围绕实际损失为基础判断违约金的合理性,可能会导致考量违约金时其他因素的缺位,难以敦促各方在条款订立时进行审慎考量,在事后违约时亦难以维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对恶意违约方也无法达到惩罚后果。因此,在考量调整违约金的尺度时,建议结合以下几方面因素,包括:(1)合同各方的交易地位以及市场惯例;(2)违约方的出发点。具体而言,就是不能*看守约方举证的实际损失和期待利益,还应注意违约方从违约行为中的获益情况,例如商品涨价后,违约方认为按原价供货会错失市场行情,进而主动违约以获取更加高昂的利益。如果守约方无法依据合同严苛的违约金约定主张赔偿,而*依据其实际付款的资金占用成本确定赔偿金额,将违背诚信原则。 镇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打官司的流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地址和实际施工的地址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
规则三:买卖合同的**人应该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但**人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在无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规则描述买卖合同的**人应该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所有权人,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人;有处分权人,是指经过所有权人授权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他人财产的人。司法实践中,在**人处分权产生争议的案件中,**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认定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在无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对**人无权处分的判定,影响买受人是否要主张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或要求**人承担违约责任,有处分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是否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或要求**人承担相应责任,处理结果与标的物的交付、价款的给付、权利人的主张等情况相关,需要分情形判定。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与我们切身相关的各种合同,也占比律师日常业务的多数。作为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准确选择诉讼请求是驾好“舵”的**要义。司法裁判具有被动性,法院遵循严格的不告不理原则审理案件,不告不理不仅体现在当事人没有起诉的法院不审不理,同时还体现在起诉的案件诉讼请求没有主张的,法院也同样是不理。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言,处分权是**重要的权利之一,提起诉讼请求本身就是一种处分,处分的范围则是通过诉讼请求来确定。所以,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为当事人起草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时,应当对此尤为重视。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诉讼请求不具体则大致可分为请求不明确、请求不充分、请求不当几种情形:1、诉讼请求不明确时的处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6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满足: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可见,如果未写明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可能会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如甲乙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后,甲方单方解约,乙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认为应该变更为确认甲方单方解约行为无效,因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太过笼统,不便于法院的执行。此外,还有选择性的诉讼请求,也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问题。如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又表示如果法院认为合同不能继续的,则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此时法院可能会认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并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进行选择并明确,否则可能会全案驳回。。 合同纠纷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同时主张吗?宝应县赠与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赠与合同履行后可以撤销吗?高邮市承揽合同纠纷如何起诉
1、须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发生毁损等情事,如不修缮则不能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基于出租人负有保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物进行检查维修,保护房屋和设备的完好,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但供居住的房屋内墙壁色泽陈旧等,如不影响承租人居住,就没有修缮的必要。2、引起修缮的原因也会影响出租人的修缮义务。一般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而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的,出租人不负修缮义务,并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损失。3、须租赁物有修缮的可能。租赁物虽有修缮的必要,然而修缮耗费过巨或者*靠修缮无法供人继续居住的,房屋已无修缮的可能。如房屋的毁损非由承租人所致,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4、须租赁期内承租人已为修缮的通知。承租人应当及时将租赁物损毁情况通知出租人。因为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一般要将租赁物已转给承租人占有,自己并不能及时了解租赁物的状态,因此承租人有通知的必要。5、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当事人对租赁房屋发生损坏的修缮责任另有约定的,应依约定处理。 高邮市承揽合同纠纷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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